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我国的助贷市场并不是一个规范市场。正如前两篇文章所述,广义的助贷业务是指银行等放款机构的合作机构所提供的服务;助贷市场更是一个统称,可以进一步细分为获客引流、风控等10个细分领域(详见《助贷系列谈之二:十大细分市场剖析》,公号进门左转)。

 

由于业态多样且类别差异较大,因此不会有明确针对助贷业务的监管文件。如想探究监管意图,我们只能从对银行相关业务的规范文件中旁推而来。

 

在《助贷系列谈之一:定义与变迁》一文中我们得知,最早的、涉及助贷业务规范的文件是《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从中我们知晓,当今之助贷业务,主要是集中在互联网贷款领域,是由于互联网贷款方式重写了传统的信贷流程,从而释放出了很多三方市场服务机会,形成了助贷市场。

 

该文件不仅全面规范了互联网贷款监管框架与细则,还花费重点篇幅围绕银行对贷款合作机构的管理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范,涉及合作机构准入与年检、核心贷款环节外包、产品信息展示、风险分担与集中度管理、委托催收规范等内容,搭建起了对助贷机构的通行管理框架。

 

然而,新的行业形势带来监管新变化,今年4月23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制银行等三类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金办发[2024]5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重点环节进一步细化规范。

 

通知中的三类银行是指股份制银行、城商行、民营银行。在现实的助贷业务中,确实以这三类银行为主。现将文件内容梳理、归纳如下。

 

 
 

审慎、科学地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众所周知,金融监管文件中“审慎”一词并不是褒义。在暂行办法中“审慎”出现了5次,其中2次提到了“审慎选择合作机构”,2次提到“审慎开展跨地区互联网业务”,1次提到了对待风险模型的态度。
 

 

而在通知中“审慎”出现了3次,其中1次提到了“审慎制定互联网业务发展规划,不能过度依赖合作机构追求互联网业务的快速增长”,1次提到了“审慎设定发展规模、结构与单一客户集中度指标”,1次提到了“审慎评估借款人风险,不能仅因担保增信而降低授信标准”。

 

虽然从名称看,通知是对三类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整体提示,但从内容看无一不是针对合作机构的管理,因此该通知直指互联网助贷业务,可视为对于助贷业务的针对性规范文件。

 

或许是因为过往的增速过快,或许是担心集中度过高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或许是认为三类银行在增信业务中的主观风控不到位,对于与外部机构合作的互联网贷款业务可能面临限速问题了。

 

 

 
 

强调进一步提升自主风控能力

 
 

 

要提升签订、授信审批、资金发放、品牌管理等环节的自主管理能力,提升整体产品的自主性与主导性;重点是要提升“获客”和“风控”环节的自主性,鼓励不断拓宽自营渠道和直接服务能力,即便对于担保增信机构,也不能过度依赖其风控从而使自由风控流于形式。
 

 

要重点关注客户的多头共债风险,通过提升大数据风控模型的时效性、有效性并引入有用、可靠数据,过程中要确保数据的安全。

 

 
 

对助贷合作提出刚性控制

 
 

 

要在全行范围内制定统一的、覆盖各类型机构的准入、推出标准、机制和程序,总行归口实施名单制管理并每半年重新评估、调整一次。

 

再一次强调了能够从事担保增信业务的机构必须为持牌机构,包括融资担保公司、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等。要将代偿赔付前的逾期贷款形成率、客户综合融资成本等情况作为担保增信类合作机构的评价标准,对于两项指标明显偏高的,应压降合作规模甚至终止合作

 

这一条对于当前的融担助贷模式保证险助贷模式影响较大,直接对两模式的赔付前贷款逾期率和综合融资成本提出了刚性要求。但是要求并未量化,存在窗口指导的空间。我们在此需要探讨的是,赔付前贷款逾期率和综合融资成本率多少算高?

 

笔者认为,赔付前贷款逾期率这一指标的监管实操性不强。我们知道,不同的贷款产品、不同的担保增信方式的赔付等待期相差较大。举例,即便是同一家银行,其针对优质代发工资客户的工薪贷产品与信用卡透支产品相比,由于客群层次、产品形态、授信规则等因素的不同,其客群的逾期表现差异很大。再就是赔付等待期不同,逾期率差异会更大。

 

如此多的因素干扰下,如何界定赔付前贷款逾期率困难很大,唯一科学的对比方式是:将不同银行的同类型产品笔均放款金额、加权平均客户综合融资成本、赔付等待期等因素设为对比前提,拉齐后再进行排序。

 

更重要的指标是客户综合融资成本,含义直接且对比简单,可能会作为监管窗口指导的重要抓手。如何界定综合成本过高也比较简单:虽然现行监管框架下法定贷款利率的上限是IRR年化24%,但实际执行中正规持牌机构的产品均不得超过该利率,包括担保增信和信用保证险增信的方式。简单说,即便在增信方式下的综合融资成本率,如果超过24%则会直接定义为高。

 

通知还提到要通过约束合作机构的收费行为,不断压降客户综合融资成本。因此,未来监管对于综合融资成本的窗口指导会是一个不断压降的过程。监管初衷是要减轻居民融资负担,保持甚至压降家庭融资杠杆率和负债水平。

 

 

 
 

进一步强化消费者保护和催收规范

 
 

 

消费者保护重点提示了两个方面:一是要明确产品信息披露,显著展示借款人充分披露年化利率、年化综合融资成本等信息;二是杜绝催收管理乱象,要加强催收质检,对于客户投诉上升较快的催收机构要采取动作,压降合作规模甚至暂停合作。

 

在实操中衡量消费者保护的重要指标是监管投诉件数。投诉案件按照意见反映程度的不同分为多个等级,例如咨询件、引导件、正式件等。其中正式件是监管关注的重点,每季度会正式对外通报,一家金融机构正式件数量的多少及变化情况是监管衡量其消保工作的重要指标。

 

对于三类银行、担保公司、信保机构等持牌机构来讲,监管投诉件指标将会对互联网信贷业务产生愈发重要的影响,甚至决定了能否持续经营。这是中国金融“人民性”的体现,也是金融机构的应有义务和担当。

 


 

中国信用保证保险:2.0实践手册》

作者:谷伟、高翔
 

中译出版社

2023年9月

 


 

话题:



0

推荐

高声谈

高声谈

78篇文章 32分钟前更新

保险信贷人,现任职国有保险公司,长期关注信保业务和金融科技。

文章